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行业新闻:
·海南省人民政府 · 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 中国投资指南 · 国家级开发区 Englis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这里是第一场图片

    这里是第一张图片这里是第一张图片

  • 这里是第二张图片

    这里是第二张图片这里是第二张图片

  • 这里是第三张图片

    这里是第三张图片这里是第三张图片

  • 这里是第一场图片

    这里是第四张图片这里是第四张图片

< >
宏观经济 国际旅游岛 发展规划 市县经济 投资世界 投资统计 项目设计
政策法规 展会论坛 政府项目 项目申报 重点项目 经典投资 项目推介
百强企业 龙头企业 中小企业 行业精英 产业园区 产业合作 招商引资
名牌产品 驰名商标 产品营销 商品流通 贸易促进 市场建设 产品展厅
金融担保 股票证券 基金债券 风险私募 并购直投 公司上市 股权融资
航天生物 能源制造 医药食品 工业信息 农林牧渔 文卫体教 研发合作
高球飞行 邮轮游艇 房车摩艇 游船钓船 保健美容 艺术家具 供求信息
城市综合 工业仓储 居住地产 商业地产 养生度假 农庄温泉 开发销售
景点景区 乡镇名品 雨林湿地 江湖海岸 温泉矿泉 酒店餐饮 资金投向
一站服务 选址立项 报建办证 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 盘活资产 项目合作
海口 三亚 三沙 洋浦 琼海 儋州 澄迈 文昌 五指山 临高 定安 昌江 琼中 屯昌 陵水 东方 保亭 乐东 万宁 农垦 白沙县
 投资导航
 
 
 
 
 
 
 
  高级检索
站内搜索:
选择栏目:
  会员企业
  热点资讯
  国家级开发区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投资导航>>宏观经济>>国税总局:解聘补偿超年均工资3倍需缴个税
国税总局:解聘补偿超年均工资3倍需缴个税

海南投资指南网 发布时间:2012-09-09 15:57:01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admin
   单位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如果未超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14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做专门解答时还透露,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单位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则要征收个税。


    解聘员工补偿超标才缴个税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下车场归业主共有才能公摊

    【问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西部获鼓励产业有预缴优惠

    【问题】有企业表示,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目录》公布后,在目录范围且已按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需逐年判定

    【问题】有公司提出,其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小微企业可免收发票工本费

    【问题】有网友称,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

    【解答】国税总局方面明确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也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记者赵鹏)

(责任编辑:马常艳)

相关新闻:
· 上半年海南外贸进出口增速全国第二 进出口值连续8个季度保持增长2022-7-23
· 经济持续稳定恢复,运行质量进一步提升 前三季度海南GDP同比增长12.8%2021-10-24
· 我省前5个月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146.6%2020-6-12
· 前5月我省离岸贸易总额超9145万美元2020-6-12
· 自1991年成立以来,始终坚守科技创新发展的阵地,在多项工作上有新突破新作为 海口国家高新区:产业升级核心区 科技创新未来城2019-9-4
· 截至9月末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870亿美元2018-10-8
· 沈晓明在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上强调 要与企业家交朋友 知企业冷暖排企业忧难2018-10-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8-4-18
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改委
国家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科学技术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农业部
国家铁道部
国家商务部
新华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
中央电视台
人民日报社
中国新闻社
中国建设报
中国环境报
中国能源报
中国旅游报
中国煤炭报
中国信息报
经济日报社
人民铁道报
南方日报社
人民政协报
中国改革报
中国石油报
中国冶金报
中国石化报
中国交通报
东方电视台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版权所有 海南省投资指南网 Copyright @2012-2013 All Servered.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国贸大厦A座1305室 电话:15289878589 EMAIL:2323754408@qq.com
备案编号:琼ICP备11000544 技术支持:海南慧创网络